注意啦!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并于201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修订背景
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退税分类管理办法提出了新的要求,税务总局对2015年制发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完善,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
修订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做了六方面的修订和完善:
一是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二是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
四是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
五是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
六是持续加强风险防范。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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